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动态考评 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8-16浏览次数:1658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参加活动、日常行为、业务知识等进行评分、发布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
(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
(四)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活动、业务知识考核、信息填报质量抽查等活动中的相关信息;
(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各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知识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同时同步在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网站或相应服务平台发布。
第二章 动态考评信息的获取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办公场所、从业人员、参加活动、代理日常行为、业务知识考核、信息填报质量和上一年度动态考评结果。
第九条“办公场所”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面积,相关信息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代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第十条“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和等级等情况,相关信息从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第十一条“参加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响应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或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填报。
第十二条“代理日常行为”包含“业务缺陷”和“失信行为”。“业务缺陷”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等,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中获取;“失信行为”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填报。
第十三条 “业务知识考核”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考核情况,从“代理管理系统”考试模块中获取。
第十四条 “信息填报质量”是指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每考核年度内,随机抽取不少于所辖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总数30%的单位,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填报;
同时,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收到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上报信息质量的举报或投诉要及时组织核实;对抽查、核实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除在代理管理系统中扣分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也可在每考核年度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动态考评结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动态考评累计扣分的百分之五(以上一年度最后一天的数值计算),从“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的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起始分值为90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须进行动态考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三)实施。其中,当年度的业务知识考核结果记入下一年度的“业务知识考核”扣分;当年的动态考评累计扣分的百分之五,计入下一年度的“上一年度动态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考评扣分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上操作,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组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7日内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向实施扣分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维持扣分结果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同意扣分申诉的,写明同意的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撤销相应扣分;申诉结果将以短信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组组长。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逾期未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第二次提请申诉(已经做出答复的不能再次提请申诉),5日内招投标监管机构仍然未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扣分自动撤销。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将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上开发自动通报模块,对不及时受理申诉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得分,实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对外公布,同时公布排名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的排名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划分,排名方式分为三种:一是仅对代理项目的标段数大于设区市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标段数平均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动态考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排名。二是对代理项目的中标价高于设区市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中标价平均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动态考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排名。三是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动态考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排名,其中得分相同的单位按照代理标段数从多到少排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评分从其登记进入代理管理系统的第二天开始计取。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每年第四季度负责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知识考核,考核在“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业务考试”模块中完成,计算机随机出题,闭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新进“代理管理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在进入“代理管理系统”30日内需申请参加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从业前业务考核),以获得业务知识考核得分,计入当年“业务知识考核”考评,未参加考核者此项分为零;同时,还需参加年度业务知识考核,成绩计入下一年度“业务知识考核”考评;在设区市组织年度业务知识考核期间进入“代理管理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可不再进行从业前业务考核。
从业人员通过业务知识考核的均可以从系统中打印出业务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动态考评以分公司为单位,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比照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管理。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所有分公司扣分和业绩记入总公司,同时,各分公司的动态考评还需纳入分公司注册地设区市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单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设分公司)的,首次进入“代理管理系统”填报信息30日内,项目组成员需参加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计入当年度的业务知识考核得分,之后跨年度承接新的代理业务的,项目组成员需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年度业务知识考核,以获得新的业务知识考核得分。
进入我省单项承接业务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只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实时公布代理日常行为扣分、业务知识考核扣分和完成的相应代理业绩,且上述数据不分年度,一直累加。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三),处理措施如下: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1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3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实时予以公布外,还应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8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2个月,公示期间暂停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3分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2个月,公示期间暂停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暂停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承接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动态考评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依据;
(三)对平均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教育、管理和检查;
(四)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公示、通报并限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动态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考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复核和更正。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三)将根据省住建厅工程建设行业失信行为规范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 10月1 日起实施。
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附件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附件一: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办公场所 |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加4分。(办公面积的数值,要求按照系统中上传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扫描件上标注的面积填写。) |
加分项 |
|
2 |
从业人员 |
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二级建造师除外),加1分/人,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加0.5分/人;不能重复计分,最多加6分 |
加分项 |
|
3 |
参加活动 |
未按要求响应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报送年报或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扣0.5分/次。 |
扣分项 |
|
4 |
日常代理行为 |
业务缺陷 |
按照附件二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工作缺陷扣分,扣0.1-0.5分/次。 |
扣分项 |
失信行为 |
按照附件三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扣分。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次,较重失信行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2分/次。 |
扣分项 |
||
5 |
业务知识考核 |
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库从业人员中,凡是当年度做过代理组项目成员的,均需参加年度业务知识考核;如果全年项目组成员人数不足5人的,需补充其他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核(即参加业务知识考核人数应≧5人)。缺考或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扣1分/人。 |
扣分项 |
|
6 |
信息填报质量 |
报送信息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分;报送信息不准确的,扣1分。 |
扣分项 |
|
7 |
上一年度动态考评结果 |
上一年度的动态考评扣分*5% |
扣分项 |
备注:总公司、分公司均适用此评分标准。
附件二: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招标阶段 |
序号 |
业务考核扣分示例 |
扣分 |
所有阶段 |
1 |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 |
0.1 |
2 |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代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等身份标识的 |
0.1 |
|
3 |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代理人员与备案的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 |
0.3 |
|
4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或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的;或未协助招标人及时、认真处理异议的;或未协助招投标监管机构及时、认真处理投诉的 |
0.5 |
|
5 |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
0.5 |
|
|
6 |
所有违反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的 |
0.1-0.5 |
代理合同 备案 |
7 |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
0.2 |
初步发包 方案 |
8 |
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发包内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内容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 |
0.2 |
公告发布 |
9 |
公告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未进行标前现场勘查的 |
0.2 |
10 |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内容等关键内容填写错误;或公告内容不全的 |
0.3 |
|
11 |
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
0.5 |
|
资格预审 |
12 |
未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的 |
0.5 |
13 |
资格预审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
0.5 |
|
招标文件 备案 |
14 |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不及时;或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
0.2 |
15 |
对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固定条款修改在备案时不事先作出说明的 |
0.5 |
|
16 |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 |
0.5 |
|
17 |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0.5 |
|
18 |
编制的清单有漏量、漏项的 |
0.1/条 |
|
开标 |
19 |
代理人员未在开标前15分钟进入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的 |
0.1 |
20 |
代理项目组组长没有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 |
0.3 |
|
21 |
代理人员没有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电子招投标不适用);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0.2 |
|
评标 |
22 |
招标人评委未按规定备案的 |
0.1 |
23 |
未按要求进行招标人评标前准备工作的 |
0.5 |
|
24 |
评标结果资料收集整理不齐全的 |
0.3 |
|
中标 |
25 |
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的 |
0.2 |
26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人公告的 |
0.2 |
|
27 |
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 |
0.5 |
|
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
28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
0.3 |
注:
2.“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指的是:监管机构对备案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若监管机构对备案的同一份材料不是一次性告知应当修改内容的,只能按退回一次情况扣分,不得反复扣分。 3.此表所列均是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 |
|
附件三: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序号 |
失信行为 |
法规依据 |
处理种类和幅度 |
严重程度分类 |
1 |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2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3 |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二)项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第五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
4 |
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
警告 |
一般 |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严重 |
|||
5 |
终止招标的,未及时通知相关人或退还所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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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7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8 |
未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9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10 |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责令改正,重新评审 |
一般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较重 |
|||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严重 |
|||
11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2 |
未按规定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苏建招[2012]191号) 第1条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价格按每本不超过300元收取,包括电子招标文件编制以及相关软件使用、维护、升级等费用。 第2条 暂时使用同一家工具和平台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250元本,工具软件和平台软件使用和维护费合 计不得超过150元/本。 第3条 非电子化招标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调整为:标段估算价1000万元以内项目最高不超过300元;标段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使用网上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工具软件、评标软件、专用光盘(含经济标、技术标等)使用和维护等费用合计,每次投标不超过50元,包含在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中,由软件开发商收取。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3 |
未按规定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
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
较重 |
14 |
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5 |
未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6 |
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提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7 |
未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责令改正 |
一般 |